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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治文化的传统资源及其创造性转化”结项鉴定会举行


发布时间:2019/12/18 阅读数:438

结项鉴定会现场 实习记者 赵立凡/摄

  中国社会科学网西安讯(记者 陆航 实习记者 赵立凡)法治作为一种文化,其内涵远远超越制度范畴,已经成为一种人类生活方式和思考方式。12月14日,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治文化的传统资源及其创造性转化”结项鉴定会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生研究员作为组长,与中国人民大学赵晓耕教授、吉林大学吕丽教授、南京大学张仁善教授、郑州大学宋四辈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春杨教授、西北工业大学肖周录教授共7人组成项目成果鉴定会专家组参加了项目成果鉴定会。

  项目成果鉴定会由张生主持,首席专家汪世荣教授与课题组成员依次进行发言进行项目汇报。汪世荣分别从项目完成情况、成果的结构和主要内容、主要观点和对策建议、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四方面对项目成果进行了详细的汇报。

  据介绍,“法治文化的传统资源及其创造性转化”项目注重从天理国法人情整体发掘法治文化的传统资源及创造性转化的对策建议,首席专家为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汪世荣教授。该项目将中国传统法的研究从制度演进延伸到制度运作、司法运行史、思想观念史、社会文化史等方面,从法治观念和文化考察、社会规范的系统构建、中国传统社会阶层互动、近代判例研究的学术史等具体方面展开研究和考释。项目批准之后,于2015年5月16日在西北政法大学召开了项目开题研讨会,来自全国4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与会学者对项目研究提出了诸多建议,为项目的正常开展奠定了基础。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根据研究计划,项目组分别在西安、沈阳和武汉召开数次课题研讨会。项目原预计结项时间为2017年12月,到期后申请延期至2019年12月。项目进行过程中,项目组重视对基础案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先后完成了《历代正史法律、案例资料汇编》《春秋左传案例资料》《续资治通鉴长编案例资料》《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等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法治文化的传统资源及其创造性转化”项目成果分为“历史沿革视野下的法治文化传统资源”“法治文化传统资源创造性转化的具体路径”“法治文化传统资源的综合性载体”三部分,共计80余万字。

  法治在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理解和实现程度,构成了国家核心竞争力的组成部分,是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法治足以承担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重任;作为一种文化形态,法治足以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必要的文化支撑、智力支持与观念保障。该课题研究揭示出,法治是现代人类社会共有的治理方式,法治文化建设完全可以也应当保持各民族的不同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民族性和时代性的统一、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与现代法治文化的统一。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已内化为中华民族的法律文化心理和性格,影响着中国人的法律心理、思想意识和行为模式的选择。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尊重人的价值,肯定人的作用,关注人的生存与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现代性表现在它能与当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建设相伴而生,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坚实基础。

  汪世荣提出,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具有丰富的内涵,并在法治规则建构、制度运行、司法效果评价等不同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治文化的传统资源包括法典、案例和故事三种载体,涵盖了中国古代法治文化资源、近代法治文化资源、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革命根据地红色法治文化资源、西方法治文化资源等人类历史的全过程、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法治文化的传统资源及其创造性转化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确立法治文化的基础性地位,对提高法治的社会认同感、凝聚力,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一体推进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和现实借鉴价值。

  汪世荣介绍,中国古代法治牢固确立了“法本乎道”的思想观念,强调法治的“道义”基础和正义本质,形成了最大限度的关于法治的共识,形成了法治文化的独特性格特征。“存天理”“重国法”“恤人情”三者的关系上,由高到低形成三个层次。三者分别体现了不同的侧面,并综合完成了法文化性格塑造的任务:其一,存天理。“天理”是指天道,即合乎自然的道理。“天理”在明清时期的判词中几乎是必引之词,在今天也是老百姓的日常用语,它其实就是一种自然权利、自然秩序,是任何人都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天理无形,但存乎一心,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不得恃强凌弱、不得伤害他人,均是天理。其二,重国法。“国法”是指国家的法律,主要表现为成文律典。不论古代还是现代,国法都是人们行动的指针和纠纷解决的依据。对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而言,规则意识的培养和守法精神的塑造都是题中应有之义。其三,恤人情。“人情”一方面是指从民情或民意反映的人之常情,司法、行政都要体现民意、民风、民俗;另一方面,人情也强调法律体现的人文关怀。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应当体现对民众特别是对弱者的关怀。所谓“天下之情无穷,刑书所载有限,难以有限之法穷无限之情”。对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而言,存“天理”,意味着法治要始终保持一种正义的信念,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重“国法”就是要厉行法治,维护法律的尊严;恤“人情”,就是要了解民情民意,在社会治理中体现对人的关怀。将法治文化作为推动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逻辑起点,优先建立和健全法治文化,对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具有启迪作用。

  “中国法治文化的传统精神是民族性的集中表现,体现了中华文化亘古不灭的鲜明个性。” 汪世荣说,“天理国法人情”是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哲学表达,是中国传统社会治国理政的观念共识。中国法治文化的精神内核为“以人为本”“以和为贵”“以德为先”。这种法文化精神内核,构成了中华法系的独特传统,形成了滋养中国现代法治文化的肥沃土壤。对中国法治文化传统精神内核的总结、提炼,对其现代意义的发掘,是建设中国法治文传统化精神内核的需要。

  汪世荣认为,要实现“法治中国”的宏大理想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仅要有一套反映中国现实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治体系,还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理解、信仰与尊重,这就是法治文化体系。前者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后者则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保障。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理解、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有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得到有效实施。事实上,正是法治文化赋予了法治以强大的生命力,使法治精神、法治思维与法治观念深植于一个民族的日常生活和心灵深处,并成为这个民族肌体活的灵魂。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具有重要的现代实践价值,法治具有丰富的文化精神和文化性格,国家律典、裁判案例和法律故事各自承载不同的、不能相互取代的文化功能,国家法文化和民间法文化只有形成良性互动,互相推动、互相促进,发挥整体的文化塑造功能,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只有为法治文化建设措施和路径选择寻求切实可靠的载体,为法治文化建设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深化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探寻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效路径,才能更好地为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张生表示,“法治文化的传统资源及其创造性转化”项目成果揭示了法治文化的传统资源所具有的独特内涵,论证其现代转化的客观、现实需要,提出具体的途径、方法以及实施的意见和措施,能够增强法治建设的目的性、自觉性、主动性,增强凝聚力,有助于提升文化自信,具有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对法律史学科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鉴定专家组审阅了该项目的成果,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的自己的评审意见。专家组一致认为,该成果对“法治文化的传统资源及其创造性转化”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和考释,问题意识强,观点明确,史料详实、丰富,从历史沿革的维度,兼顾中外,结合法典、案例和故事三种载体,并从思想著述、衙门设施等不同层面,将中国传统法的研究从制度演进延伸到制度运作技术,研究方法得当,视角独特。同时对项目成果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个别章节之间的衔接可以做适当的微调,以完善项目成果的逻辑性和整体完整性;创造性转化机制最好要有比较明确的理论依据和操作手段以及转化的标准;西方法治文化对中国的启迪的微观研究有待进一步展开。汪世荣及课题组成员认真听取了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表示将会进一步对项目成果进行细化和调整,保证成果的学术价值性。专家组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表决,一致同意成果鉴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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