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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警戒线》杂志社

国内刊号:CN 22-1415/D

国际刊号:ISSN 2095-9893

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

发行范围:国内外公开发行

投稿邮箱 :jjxbj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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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鉴赏

中国实施安乐死的伦理困境和探索


发布时间:2021-01-28 阅读数:421

摘 要:自安乐死问题在我国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论以来,其所带来的伦理困境也就成为了当今中国不得不面临的生命伦理挑战。这就需要我们结合生命伦理学的主要原则,理性分析时代发展下人们的诉求,对安乐死在我国实施所面临的相关问题进行更深入的分析,从而进一步探索其实施的可能性和出路。

关键词:安乐死;生命伦理;尊严;探索

生与死自古以来便贯穿于天地生灵的发展演变之中。自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以什么样的方式终止医学治疗,或主动结束一个患者的生命,被看作道德上可接受的甚至所要求的。安乐死是一个涉及哲学,医学,伦理,法律,社会学,经济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社会问题,因此才会成为引发持久的争议,成为当今世界各领域研究的热门话题。本文从生命伦理学的角度,重点对安乐死在我国实施的伦理困境进行分析,并根据所存在的困境为我国实施安乐死探索出路。

一、中国安乐死研究进程及现状

早在1979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邱仁宗先生便首次提出安乐死问题后,全国代表大会自1992年起每年都会收到与中国实施安乐死问题相關的提案,从近几年来看,2016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培根建议要考虑在中国“安乐死”的立法;2017年,十几位全国人大代表在《关于推进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建议》议案上郑重地签名。2018年台湾体育主播傅达仁由于不堪忍受胰腺癌的痛苦,选择前往瑞士接受安乐死的最后画面曝光,再次引发全国对于安乐死问题的热烈讨论。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其含有“好的死亡”,即善终,无痛苦的、有尊严的死亡。同时,安乐死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通常安乐死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安乐死的被实施者应当是现代医学无法治愈的、处于濒临死亡阶段的病患;二是安乐死最终目的是让病患从病痛煎熬中解脱出来,重点不在于致人以“死”,而在于使人“安乐”;三是病患申请安乐死必须是在自身意识清醒时多次自愿提出;四是实施安乐死的方式应当是和缓的、无痛的。当今世界上,荷兰和瑞士是典型的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同时配备了非常严格的安乐死执行条件。如今,我国也在关注和研究安乐死的实施问题,安乐死的实施面临的种种困难不仅在学术界,也在普通大众中引起了激烈讨论。

二、我国实施安乐死面临的伦理困境

(一)中国儒家伦理及传统观念同安乐死的冲突

1.个人是否有自主选择死亡的权利。安乐死是患者自主选择结束生命的方式,是作为个体的人自主支配生死的体现,而在儒家看来,“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人只能接受不可避免的自然死亡,而没有选择自己死亡的权利。

2.生死的善恶问题。“生亦我所欲,死亦我所恶”的儒家思想明确表达了对死亡的摒弃和厌恶以及对生命的极度珍爱和肯定,其“重生恶死”的观念也深深影响了中国人。因而人们秉持生命是善的和至高无上的观点,而安乐死自然就是恶的,所以不管什么情况都应当择善去恶,努力维护和延续生命直到最后一刻。

3.孝文化的道德约束。“孝”是影响家庭和社会的重要道德规范,“不孝”于人而言甚于刑罚的强烈道德谴责。当长辈病危,即使明知无力回天,子女也会通过一切可能手段来延续其生命,从而实现自己所期望的“孝”,使自己不受良心上的谴责。而安乐死的出现,似乎被直接看作子女不愿赡养生病老人和逃避责任的“不孝”体现,成为割裂维系家庭感情纽带的利刃,甚至会被视作怀有不纯目的而饱受非议。

4.天定寿命的传统观念。或许是受道家“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思想的影响,中国人相信“寿命由天定”,人能活多久是注定的,不应人为干涉天的意志,通过安乐死来自主结束生命,应该顺应自然,乐天知命才是最好的生活态度。

(二)传统医学理念与安乐死的冲突

医生的义务从来都是维持生命而不是结束生命,多数医生也认为救死扶伤是其职业自我理解的基本要素,因而安乐死被许多医生看作是对医学职业形象的一种侵蚀。尤其当医生成为安乐死的实施者,显然是给医生以一项沉重的负担,且当救人与“杀人”的角色被同时赋予医者,医生究竟该被如何定位成为问题。而在医生角度提出担忧后,人们也不得不站在患者的角度加以考虑,安乐死的出现是否可能使医生放弃挽救病人生命的努力或者降低抢救患者的动力?当患者被诊断为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又面临痛苦时,医生基于此建议实施安乐死能否被视作理所当然,而这种理所当然能否被当作是对于攻克难题的放弃,从而影响现代医学技术水平的进步?如此情景下,当医生的角色与患者的担忧同时被加码,也可使得医患冲突的间接加剧成为可能。

(三)患者选择的自主性如何保证

谁可以决定对患者实施安乐死?这是人们所争论的“安乐死申请人的主体范围问题”。现今通常确定只有患者已经自主做出安乐死的选择或在之前遗嘱中包括安乐死的意愿,尊重患者的自主性才可能为安乐死提供合理辩护。对此,首先濒临死亡的人常常会受到绝望、恐惧、消极、萎靡、盲目等诸多复杂心理感受的影响,因而即使安乐死由病人提出,也可能是患者在巨大精神压力之下做出的一个非理性的决定。既然安乐死的被实施者是现代医学无法治愈的、处于濒临死亡阶段的病患,那就可能面临着自主权困难,即倘若患者已经丧失意识和行为能力,且先前没有明确表达过安乐死意愿,其家属或医生是否有权决定其进行安乐死?出于对患者所要面临的痛苦的同情又能否作为决策的基础?不难发现,他人对于患者想要什么其实是完全不清楚的,唯一的可能性便是他人把自己的价值观体现在患者身上,而这种可能性完全不能成为实施安乐死的合理依据,甚至可能面临“安乐死”与“谋杀”嫌疑之间的难以区分。

(四)安乐死是否真的能保证“安乐”

既然安乐死的最终目的是让病患摆脱病痛折磨,使人安详且无痛苦地离去,那人们不得不考虑安乐死是否真的能做到安乐?不少安乐死亲历者发现,患者在安乐死的过程中同样会伴随痛苦,由此得出“死亡就是痛苦的,即便是以安乐的方式也仍然痛苦”的结论,如此,安乐死所要达到的和缓无痛、安详辞世的目的又如何实现?

三、在困境下对于中国实施安乐死的探索

(一)实施安乐死的时代要求及其合理性

尽管存在諸多伦理困境和难题阻碍着中国安乐死的实施,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对其关注和呼吁,我们必须顺应时代,立足当下,重新审视困惑人们的伦理困境,并结合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理性分析安乐死在中国实施的合理性,进一步对中国实施安乐死的诉求加以考察。

1.患者对摆脱病痛折磨的渴望

对于健康的人,他们怜悯于患者的痛苦,却无法做到对病痛的感同身受,因而他们往往会坚定地认为:活着总比死亡好,死亡才是最大的痛苦。但对于那些患有不治之症、在死亡的边缘苦苦挣扎的患者而言,其所经受的痛苦可能早已经超过了常人的想象,以晚期癌症病人为例,通常肿瘤晚期患者各种疼痛的发生率高达70%,有的甚至是顽固性剧痛,此外还伴随着诸如乏力、贫血、恶心、顽固的胸腹水等多种复杂症状的日夜交替发作。不只有身体的痛苦,丧失意识、丧失行动能力、丧失对于亲人的记忆……这些症状同样给患者以巨大的精神痛苦。患者渴求摆脱生不如死的折磨,而安乐死恰恰提供了一种从痛苦中获得解脱的方式。虽然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患者生命在情感上令人痛苦和难以接受,但我们也必须换位思考,需要站在患者的角度,致力于解除作为主体的患者的痛苦,客观来说,安乐死实际上也是对患者肉体和精神的最大救赎。

2.人们注重对生命质量的追求

其实,战国著名思想家荀子便有“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终始俱善,人道毕也”的注重生死质量的思想,几千年来更加深入人心的“重生恶死”的观念,使人们愿意不惜一切代价来延长自己的生命。如今伴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以及思想的开放与进步,现代人们对于生死的观念已经悄然发生转变,不仅停留于对生命长度的追求,而是更加注重生命质量的提高。对于已无治愈可能或处于濒危状态的患者而言,这种生命质量的体现便是自己临终时能安详、无痛苦地离开人世,而非去过插满呼吸管、丧失记忆或意识等如同“提线木偶”般的生活。人们接受尊严死,坚持对生命质量和尊严的维护,安乐死便是使人们摆脱病痛折磨、自主选择提前结束生命的一种方式,符合病人的临终利益,也符合生命伦理学尊重自主性的原则。

3.现代医学的进一步发展及医疗资源的更合理分配

由于对安乐死的被实施者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所以我们必须明确,允许安乐死的实施只是给那些符合条件的患者多提供了一种选择,而并非意味着医生会放弃救治病人的努力。相反,安乐死的出现恰恰体现了现代医学更注重患者的尊严和权利,不仅是救治病患的生理痛苦,更要救治病患的精神痛苦。况且,现代医学进步与实验、临床、科技发展诸多因素相连,并非安乐死所能阻碍,倘若打着“医学进步”的口号,忽视患者客观上遭受的痛苦和提出的意愿,才是违背了医学的初心。其次,我国人口基数大,但人均资源稀缺,医疗资源的分配更是全社会所关注的问题。对于一些已经没有治愈希望,但仍接受着痛苦的“延长生命”治疗的患者,其救治价值实际上微乎其微,因而,对于这些患者实施安乐死,使其摆脱痛苦和无意义的医疗虚耗,同时适当将医疗资源倾向于那些更具有救治价值的患者,似乎是对医疗资源更合理的利用和更公正的分配,这也符合生命伦理学的公正原则。至于安乐死究竟由医院执行还是建立专门机构执行,则是未来要完善的制度问题,为了避免病患及家属的忧虑,由专门的机构来作为安乐死的执行者似乎更为妥帖。

(二)实施安乐死的实践探索

1.小范围开展安乐死试验

结合诸多伦理困境的分析发现,安乐死在中国广泛开展和实施并不成熟,但是可以尝试先行。比如选择一个观念较为开放、医疗水平较为发达的地区进行试验,而试验中势必面临“安乐死的被实施者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安乐死由谁执行”、“执行者和被实施者的相关责任有哪些”等问题,这意味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或规范性条例,进而对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实施程序、实施条件、执行主体等方面进行规定,确立试验周期,考察监管的透明度和控制力等实施难度,并对相关参与者和受众进行调研和相关的安乐死知识宣传与教育普及,最终根据试验期的成效和影响分析安乐死继续推广的可行性,并尝试对所发现的问题或不足之处进行改进,为安乐死的进一步推广创造条件。

2.重视临终关怀的开展

安乐死所想要达到的使病患摆脱痛苦和有尊严地离去等目的的实现,似乎还有一种可替代方案,即临终关怀。临终关怀主要针对的是临终患者死亡过程的痛苦和由此产生的诸多问题,为患者提供舒适的医护环境、温暖的人际关系和坚强的精神支持,尽最大努力缓解和消除临终患者巨大的生理病痛,提供心理疏导来尽可能消除患者的精神焦虑、抑郁、恐惧等心理痛苦,维护患者的生活尊严,提高患者的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走完人生最后的旅程,并给予临终患者家属慰藉和支持的一种综合性卫生医疗服务。相比于安乐死,临终关怀似乎是一种更“温和”的方式,从而被看作是一种满足临终患者需求的积极姑息疗法。它仍在致力于完成个人生命末端的“善生”,使患者在生命最后仍然能感受到来自亲友和社会的温情,在服务患者的同时也安抚患者亲属,不仅满足一定程度减轻患者病痛、维护患者尊严等需求,也面临更少的伦理困境,同时也为诸如“何为孝”等伦理困境提供了一种新的出路。因而,在安乐死尚不能实施的当下,为处在痛苦之中的濒临死亡的患者提供的重要服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结语

安乐死在我国的实施的确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也面临着诸多需要解决的伦理困境,这也就要求我们加强对安乐死问题的研究,继续完善安乐死的伦理依据和法律机制,同时大力发展经济,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着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避免患者因无钱治病而选择安乐死,通过对困境的尝试解决,不断探索安乐死实施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 邱仁宗.生命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 李惠.生命、心理、情境:中国安乐死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1.

[3] 宋维志.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实现[J].医学与法学,2015(4).

[4] 吴能表.生命科学与伦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5.

作者简介:马嘉昕(1998- ),女,山西太原人,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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