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单位:吉林省新闻出版局

主办单位:吉林省舆林报刊发展中心

你的位置: 首页 » 论文鉴赏 » 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困境与出路

警戒线封面

主管单位:吉林省新闻出版局

主办单位:吉林省舆林报刊发展中心

编辑出版:《警戒线》杂志社

国内刊号:CN 22-1415/D

国际刊号:ISSN 2095-9893

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

发行范围:国内外公开发行

投稿邮箱 :jjxbjb@126.com

《警戒线》
投稿邮箱:jjxbjb@126.com
论文鉴赏

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困境与出路


发布时间:2020-03-01 阅读数:433

摘 要:在各项鼓励创新创造政策的积极推动下,高校课外科技创新活动日益丰富,校园中涌现出了大量充满创意的大学生科技成果。然而,科技成果权利归属不清、激励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不完善和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意识薄弱等问题造成了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为了促进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激发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文章提出应当明晰科技成果相关权属、建立多方位转化激励制度、加强高校成果转化培训的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权利归属;激励措施

在校大学生是科技创新的新生军。但相比企业,他们往往由于缺乏知识产权转化意识或者受制于时间和资金等,难以将其科技成果成功转化以实现其经济价值。通过对716名在校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发现106名同学的创新创造成果申请过专利,但仅有6名同学的专利成果进行转化,可见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现状严峻。当前学者们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企业或者高校整体,对于在校大学生的科技成果转化缺乏足够关注。文章归纳分析了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中遭遇的困境,并提出相应对策以促进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

一、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科技成果权利归属不清

大学生科技成果主要有两类,少数是由大学生自筹经费,独立研发的成果,而多数是大学生借助高校的条件而研发的成果。前者成果与高校没有关联,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转化的相关权利當然归于大学生个人。但后者成果的权属问题存在争议,即大学生这特殊群体能否也适用职务发明等制度,这类大学生科技成果是否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原则上归单位所有。然而法律尚未对大学生科技成果权利归属予以明确,仅规定了在校大学生参与导师的学校研究课题或安排的任务所研发的科技成果由学校所有。那么除了上述情况,大学生参与学校竞赛或自己主持科研项目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归谁所有仍不明确。另外,现多数高校虽制定相关的转化办法,但没有规定大学生可以对其研发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并享有相应的权益。相关规定的空白,使得借助高校条件完成的大学生科技成果权属始终处于模糊未定的状态。大学生无法确定科技成果是其“财产”或者其能否从科技成果转化中受益,这大幅消减大学生将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动力和活力。

(二)鼓励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不完善

为维持专利权的存在,专利权人需按规定缴纳逐年递增的专利年费。专利权人缴纳年费有困难的,可请求专利费用减缓。即便如此,年年递增的专利年费对没有收入来源的大学生而言绝对是个不小的负担。而如果大学生无法维持专利,导致专利无效,其转化从何谈起。另一方面,《科技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多属于指导性的规定,主要针对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而没有针对个人,尤其是没有对大学生这特殊群体的具体性规定。对于大学生个人非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如通过创业自行实施,法律法规未给予足够的支持,没有无风险补偿、贴息贷款和创业投资支持等相关规定。而企业、高校及研究机构可以获得优待政策,如减免税收、专利转化利润等,从而其科技成果转化得以推动。相较企业、高校,大学生本来便缺乏时间、精力和资金等而无法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如果无切实法律法规提供资金支持、服务支持以及其他指导,大学生个人非职务科技成果将难以得到转化,失去其经济价值。

(三)科技成果转化意识薄弱

相较于企业,大学生缺少市场意识,其参与创新创造活动,往往是出于对科研的热爱向往或为丰富自身简历,根本没有将成果转化实现其经济价值的意识。文章对此进行了调查研究,不少学生明确表示其申请专利是为了项目结项或者是为了毕业。如《一种城市规划用指示牌》实用新型的发明人赵同学表示因为专利成果相当于发表论文,所以他仅是为达到硕士毕业的要求而申请专利。此外根据调查结果,69.1%的学生不清楚其所在高校是否制定并实施相关的专利成果转化实施办法。他们不了解,也不关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许多大学生对专利的看法,仍停留专利只是防止别人侵权的一种手段,不知其具有更大的经济潜力。因此,科技成果躺在“文本”的现象才屡见不鲜。

二、促进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

(一)明确大学生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明确科技成果权属是进行转化的前提要求。大学生只有确定自己能从转化中受益,才有可能由衷的参与转化。而确定借助高校条件完成的大学生科技成果权属需要先判断大学生科技成果是否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认定的前提是发明人与单位具有雇佣关系。而大学生缴纳学费,接受教学服务,并且遵循相关规定获得学位,并未获得学校的报酬。他们不是学校的职工,与学校之间不形成雇佣关系,而是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大学生科技成果权属不应适用职务科技成果制度。根据洛克的劳动论思想,立法可以规定对科技成果完成的贡献更大的一方享有科技成果的专有权。而一般情况下,高校只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更多的是学生在出力,所以原则上归学生。这基础上,法律应尊重大学生与高校约定权利归属优先。除此之外,对于大学生作为科技成果发明人但非所有人的情况下,法律与高校办法应规定大学生可对成果进行转化并获得一定收益,来促进转化。

(二)建立转化激励制度

激励是促进转化的手段,采取激励措施并不仅仅意味着给予发明人和转化者荣誉,其背后的深层含义是体制构建,可视作是对成果转化市场的积极调节。

为此文章提出设置专门奖项,建立利益分配制度以及优惠税收的转化激励制度。

第一,高校应设置统一标准和专门奖项,对成果贡献者和转化者给予金钱奖励。设置专门奖项这一激励手段的作用已通过实践检验。2000年国务院设立五项国家科学进步奖,这一举掀起了全国科学研发的热潮。设置专门奖项在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初期具有极强的导向作用,可以激发发明者的热情,给转化带来新的机遇,对于高校内部的师生具有推动作用。

第二,立法和学校应完善利益分配制度,根据不同的影响因子来对发明人、成果权利人、转化方三方进行利益分配。而当前在未约定奖励报酬的情况下,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大贡献的完成人将获得不低于转让所带来收入50%的奖励。法律直接划定单一50%的标准并不利于高校以及大学生科技成果的转化,对于发明人权益法律上的轻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发明人将其成果转化为社会经济推动力的积极性。

第三,优惠大学生税收。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若干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政策,对科研机构以及高等院校技术成果转让所获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也有相应税收减免,但几乎没有针对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而大学生有能力创新创造,未来也会成为研发中坚力量,应当也有配套的税收优惠。

(三)加强高校成果转化培训

针对大学生转化意识以及能力的欠缺,高校应当建立技术导师制度,既要加强平时教育,平时也要加强教育培训。

技术导师是为大学生转化过程中项目评估、市场调研、寻找合作商家、签订合同以及后续权利保障提供指导。事实上,类似的配备辅助人的方法已在我国部分地区施行。天津市在2017年年底时就已宣布建立技术经纪人制度,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难点痛点,这一点在高校中同样可得以借鉴。为每一名大学生成果转化者指定技术导师,可以具体到每一个项目,落实每一个环节,利用高校内部现有人才资源助力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减少因大学生本身经验不足所导致的转化“夭折”情况。另外,高校应当在日常教育中以选修课、讲座等方式开展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宣传等知识的普及,培养学生的成果转化意识。

三、结语

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我国科技领域对于经济发展的助推力。当代社会,大学生逐渐成为科技成果生产的主力军,但在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着成果权属及其收益分配不清、激励措施不足、成果转化意识不够等问题。明确科技成果权属,建立针对大学生完备的激励优惠措施,通过高校教育提高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意识等一系列措施有助于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使其能为“中国制造2025”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 杨正宇.高校学生科技创新成果权属的职务发明制度之殇[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6(17):100-106.

[2] 张力.北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的深层原因与破解路径[J].新视野,2016(06):96-101.

作者简介:庄楠(1996.09- ),男,福建三明人,西北大学法学院,2015级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编辑整理:警戒线杂志社官方网站:www.qnyshzzs.com